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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有限公司变更

发布时间:2022-11-30 15:17 次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黑河有限公司变更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法》的规定,由2个以20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立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封闭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设立程序相对复杂的特点。(一)《公司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三)《公司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其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四)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五)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天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六)在媒体上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一、改制为股份有司的条件有限公司整体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1、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清产核资。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3、界定企业产权。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4、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其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资产评估经常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5、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6、认缴出资。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入的资本。7、申请登记。此登记既可以是设立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企业或公司成立的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必须经营3年以上,并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而且股本金额在3000W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整更为股份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前提下,以公司经审计后账面净资产额相应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式的一次变化,并没有发生实质内容的变化,企业仍然是在同一会计主体下进行生产经营、财务运营,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这种变更是能够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的。要达到这样的结果,对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要求:1.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公司,而且此期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因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要求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应当是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公司。虽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连续经营在3年以上的公司,而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公司是以公司经审计账面净资产额按不大于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要求:发行人上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的净资产值不应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 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其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四)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五)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天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六)在媒体上公告。

有限公司名称变更手续

企业名变更登记是企业变更登一种。企业申请变称,应向其登记主关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报告(应说明企业申请使用变更名称的理由);(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加盖发照机关的鉴证章);(三)企业的章程;(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并且企业的名称变更申请应当在主管机关或审批机关批准后的30日内提出。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如何变更成普通有限公司

变更2113公司企业法人流程:

1,整理需要变5261更的信息,并在工商局网4102上登记界面记性初审1653提交,3-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

2,下载并打印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填写;

3,打电话到工商局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目前北京市辖区基本都是电话预约交件时间);

4,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工商局递交企业法人变更的材料;

5,等待5个工作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法人变更;

7,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法人变更;

8,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变更。

扩展资料:

设立依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

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

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如何变更成普通有限公司

肯定是可以变的啊再找股东 占一定例就可以了变更 需要的资股东变更申请书 任职证明章程修正案变更营业执照后 就可以 变更代码证了 国地税 开户许可证了有什么不清楚 可以留言.............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如何变更成普通有限公司

一,公司企业流程1,整理需要变更的信息在工商局网上登记界面记性初审提交,3-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2,下载并打印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填写;3,打电话到工商局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目前北京市辖区基本都是电话预约交件时间);4,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工商局递交企业法人变更的材料;5,等待5个工作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法人变更;7,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法人变更;8,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变更。二人独资企业不能变更为有限公司或一人有限公司。只能注销重新设立,而且新设的名称也须为“XXXX有限公司”,与现在的名称也是不一致的。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如何变更成普通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与普通有限责司存在着较大异,以致《公司法》将它别规定在两个不同节,作为两类不同的公司来对待。一人公司一旦存续,其内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就使得其无法转化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未就具体的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人公司难以在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责任承担等方面实现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衔接。比如,《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人公司可以转化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对于一人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可能出现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并存的情形:设立一人公司的股东因《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而承担无限责任;新加入的股东则按照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仅仅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双重股东责任并存的公司运行机制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是不被认可的。另一方面,《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持否定态度。一人公司仅有一名股东,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更容易产生滥用法人人格的道德风险,这也是我国立法长期对一人公司的存在持否定态度的原因。《公司法》虽然对一人公司的设立作出了规定,但仍然在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股东在财产混同时的无限责任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的规定。《公司法》就增资扩股流程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一人公司则未作出规定。根据“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商事组织法原则,《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转变组织形态事实上持否定态度。所以,一人公司不能通过增资扩股转化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即使已经缴纳了出资款也不能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