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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开封公司名称

发布时间:2022-11-30 15:13 次阅读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核准开封公司名称

根据《公理条例》第17条的规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申请书;(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营业执照办理核准名称是需带什么证件

营业执理核准名称需要个体工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者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营业执照办理核准名称是需带什么证件

名称核准的时候简单,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不是法人本人去办理,需要携带办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到办理营业执照的地方添一个名称核准申请书就可以了。

营业执照办理核准名称是需带什么证件

需要带身份证即可以下是国商局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 企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1.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名称核准需要什么材料

开办外资公司一般都需经过区、省的外经贸部门逐级,有的行业还要经过国家部审批才能设立登记,在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办外资公司会比较容易,有的行业只需管委会批准就可以设立登记了。开办外资公司的一般流程:外经贸部门审批——工商注册登记——代码登记——国税登记——地税登记——海关登记——外汇登记——财政登记等步骤;要看是商业类企业,还是生产类企业,还要看是具体经营什么项目等等,下面是工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一、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资料:1、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全体投资方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5、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6、章程;7、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出具开业证明;8、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即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存款及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证明;9、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名单;10、住所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及租赁合约等);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注:第7项投资者为香港公司的,开业注册证明需经香港具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律师楼公证,投资者为外国公司的,注册登记证明需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盖章,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片)